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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0151673132-1/2025-00000 公开范围:公开 发布机构:懂球帝,懂球帝直播办公室
主题词: 发布日期:2025年12月01日 文  号:
标 题:
懂球帝州机关事务管理局懂球帝州财政局关于印发《懂球帝州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出行租赁车辆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文日期:

懂球帝州机关事务管理局懂球帝州财政局关于印发《懂球帝州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出行租赁车辆管理办法》的通知


州级相关部门,各县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懂球帝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出行租赁车辆管理使用,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云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懂球帝州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州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州财政局制定了《懂球帝州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出行租赁车辆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懂球帝州机关事务管理局 懂球帝州财政局

2025年10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懂球帝州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出行

租赁车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出行租赁车辆管理,有效保障公务活动,降低机关运行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云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懂球帝州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及省州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懂球帝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出行租赁车辆,是指各单位在现有公务用车无法满足工作需要时,向有资质的企业租赁车辆自行驾驶或由租赁企业提供车辆及驾驶员保障公务出行,并支付相关费用的行为。租赁企业由各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按照政府采购程序选定,须具备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准的服务资质。

第四条 公务出行应优先选择公共交通工具,或使用本单位公务用车、公车平台车辆,确需租赁车辆的,应当严格控制车型、时间、频次和费用,遵循“一事一租,经济适用,节能降耗”原则。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五条 租赁车辆保障公务出行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经州委、州人大、州政府、州政协批准主办、承办、协办的重要会议、大型活动或集会、集体公务活动;

(二)经上级部门批准的会议、培训、调研、招商、外事等公务活动;

(三)保障上级部门和外州(市)来楚检查、调研、考察等公务活动;

(四)抢险救灾、应急处突等紧急公务;

(五)本单位牵头组织前往公务交通补贴区域外的调研、检查、督导等公务活动;

(六)本单位举办或组织的会议、培训、参观、党建、群团等集体性出行活动;

(七)事业单位开展科研、调查、野外作业等相关工作;

(八)其他需要租赁车辆的情形。

第三章 租赁标准

第六条 公务出行租赁车辆应符合《懂球帝州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公务用车配备标准,应当租赁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车辆,严禁租用超标车、豪华车。

第七条 各单位应根据工作任务、交通状况和人员数量等,合理选择租用车型:

(一)公务出行人员3人(含)以内的租赁小型普通客车(如:轿车);

(二)公务出行人员4—6人(含)以内的租赁小型普通客车(如:商务车);

(三)公务出行人员7人(含)以上的,根据人员数量可选择租赁中型客车或大型客车;

(四)外事活动、大型会议、招商引资等对车型有特殊需求的,以实际工作需要为准;

(五)抢险救灾、应急处突等特殊工作需要或工程建设等因地理环境、道路通行条件限制等原因,可租用越野车(含SUV)或其他所需车型。

第四章 租赁管理

第八条 公务出行租赁车辆实行“先审后租,一事一租,定期结算”,原则上租赁车辆时长不得超过30日(含),确因工作需要租赁车辆超过30日的,报同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 租赁车辆应优先通过同级公务用车平台选择定点租赁企业,并按申请、审核等流程申请用车。

第十条 单位年度一个预算项目下的租赁车辆费用累计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按照政府采购程序确定供应商,报同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各单位租赁货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等公车平台定点企业无法提供的车型,或因公务需要向非定点企业租赁车辆的,按单位内控程序自行租赁车辆。行政部门报同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备案,事业单位报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州级非驻楚单位按同城原则,在当地公务用车平台定点租赁车辆。若当地公务用车平台定点租赁企业的车辆无法满足工作需要,需向非定点租赁企业租赁车辆的,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在租车前签订合同(协议),用车结束后及时归还车辆、支付费用,并在公车平台对应模块准确录入租赁事由、费用等信息,做好租车台账管理。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公务出行租赁车辆及使用人员管理,不得擅自改变租赁车辆用途,租赁车辆期间参照公务用车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强化资金保障,指导各单位做好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工作。各单位应严格经费管理,遵循“先有预算、再有支出”原则,不得无预算、超预算列支租赁车辆经费,或是挤占、拉用预算资金。除特殊管理规定的资金外,应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结算制度。

第十六条 租赁车辆费用严格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准确归集反映部门相关费用支出。

第十七条 各单位财务人员应严格审核公务出行租赁车辆的相关凭证,加强对租赁车辆费用报销的审核,对未履行审批程序擅自租赁车辆、未进行内控审批、选择不具备相应资质服务商等情况均不予报销。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按照从简从严,带头过紧日子,勤俭办事业要求,从严从紧编制和执行预算。严禁向下级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摊派或转嫁公务出行租赁车辆费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公务出行租赁车辆(含自行招标供应商车辆)须将车辆基础信息录入州级公务用车平台,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载定位装置,接受监管。

第二十条 各单位对租赁车辆行为承担主体责任,以及对所属事业单位租赁车辆行为的监管责任。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公务出行租赁车辆内部审批、内部控制等制度,接受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各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按职责运用公务用车平台信息化系统对公务出行租赁车辆情况开展信息化监管,定期对定点租赁供应商进行考核评价,督促服务方优化服务流程、提高保障质量。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追究相关责任,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一)未经审批长期固定租赁车辆,以租代购变相超编制配备公务用车,租赁超标车、豪华车的;

(二)租赁车辆从事非公务活动,中途绕道、变道办理其他非公务事宜,或因私驶入旅游景区、住宅小区等区域的;

(三)本单位现有车辆可以满足公务出行需求,仍违规租赁车辆的;

(四)将租赁车辆固定给个人或无关人员使用的;

(五)人为拆除、关闭车载定位装置,或删除定位数据逃避监管的;

(六)虚列租赁车辆事项、虚增用车人数、使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的;

(七)租车单位违规支出租车费用或长期拖欠费用的;

(八)其他违反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服务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可视情况通报相关部门处理。

(一)拒不配合日常监督检查的;

(二)对投诉或监督检查反馈问题拒不整改的;

(三)被投诉事项经查实情节特别严重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相关部门依法处理,不再具备服务条件的;

(五)存在虚开发票或其他违规违纪违法情形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租赁车辆用于涉密工作的,根据保密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出台前,各单位通过招标采购程序已与供应商签订合同(协议)并在有效期内的,可作为过渡期延续至合同期满,监督管理等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州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州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