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内医保社保关系转移继续设定依据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
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
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7号);
5.《国家医保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4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