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证残疾人户口迁移的,须同时办理残疾人证迁移手续。
迁入地或残疾人经常居住地县级残联受理残疾人证迁移申请(申请人出示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或新的户口簿,在经常居住地申请办理的须出示经常居住地的有效居住证),录入全国残疾人证管理系统。
迁入地县级残联依据户籍迁移证明或残疾人新的户口簿,通过系统向残疾人原户籍所在地县级残联发出残疾人证迁移通知。
残疾人原户籍所在地县级残联将该残疾人的办证申请表、评定表、监护人证明、公示材料等档案材料电子文档上传发送至迁入地县级残联。
所有残疾人证办理的原始档案材料由原户籍地县级残联负责保管。
迁入地县级残联审核通过后,打印制作新的残疾人证,通过快递方式邮寄到申请人指定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