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首页 >> 州政务服务局 >> 公开信息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规定:婴儿出生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因此建议新生儿父母在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按规定申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