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一、对经国家和省有关部门认定的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内符合小微企业标准的企业,自注册登记之日起,给予免征5年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实施意见的通知》(云财企[2012]284号)。
二、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