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1、通过部用地预审需报国务院批准用地的能源、交通、水利水电、军事国防等建设项目,在用地正式报批前,对桥梁、隧道、特殊地基处理等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进行先行用地的审查。
2、国务院实施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重大决策期间,对新增中央投资计划建设项目的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以及有工期要求或受季节影响急需开工工程,以及依法须由国务院批准用地的地方批准(核准)建设的民生工程、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和灾后重建项目,不占用基本农田的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进行先行用地的审查。
二、审批依据
1.《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增发国债投资建设项目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347号)
2.《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耕地保护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408号)
3.《国土资源部关于为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做好服务和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37号)
4.《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8号)
三、申报材料
1. 文字材料(1套)
(1)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请示文件(含单体工程名称、位置、用地规模和耕地面积,省级项目单体工程是否占用基本农田等情况)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批复文件
(3)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
(4)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文件或国家有关部门确认工程建设的文件
(5)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申请先行用地的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关情况说明(附建设单位拨付征地补偿费用的凭证、被征地村组和群众对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的意见、动工前将征地补偿费发放到被征地村组和群众的承诺)
(6)申请先行用地的工程位置示意图
四、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
五、收费事项
无
六、办理批复
国土资源部批准后,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政务大厅向申请人发送书面审批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