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本条政策的要点:
一是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合并,即公司吸收合并和公司新设合并适用本条,其他企业和其他形式的合并不适用本条。
二是并非所有上述两种公司合并行为均适用本条免税政策。限定的条件是“原投资主体存续”,因此,在适用政策前,应判断是否“原投资主体存续”。若存续,即使原各方公司投资人在合并后公司的投资比例和结构发生变化,仍可享受该条优惠政策。
三是投资主体存续,就是原公司投资主体必须存在于合并后的公司,且在合并过程中不能撤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