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作出如下规定:残疾人证申请人或残疾类别、残疾等级变更申请人对评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在十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市级残联申请重新评定,经地市级残联同意后到指定的医院或专业机构进行残疾评定。
如仍有异议,可在十五个工作日向省级残联提出申请,由省级残疾评定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评定。
省级残联和卫生健康部门成立残疾评定专家委员会,负责受理残疾评定争议。
省级残疾评定作出的评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按照2021年中国残联办公厅印发的《残疾人证“跨省通办”办理规范(试行)》规定,残疾证“跨省通办”中残疾评定的争议,按照经常居住地的有关规定,由居住地残联负责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