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付XX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作出处人民币2000元(贰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生产期间高炉铁沟边沿3米范围内存在积水,富锰渣浇铸坑内存在积水事故隐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决定作出处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③高炉风口以上平台、煤气重力除尘卸灰间、煤气布袋除尘器卸灰间等可能发生煤气泄漏、积聚的场所和部位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烧结点火器、烧结控制室、入炉投料操作室、高炉炉前平台、炉前操作室、高炉加料平台等处配置的固定式气体检测报警器选型错误(检测气体为可燃气)、进入两座热风炉的煤气管道未设置隔断装置,进入烧结车间前的煤气管道未设置隔断装置和高炉采用U形管压力计监测炉顶压力和手动放散,生产期间炉顶放散阀不能与炉顶工作压力实现联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作出处人民币40000元(肆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④热风炉、煤气净化除尘器等存在一氧化碳的有限空间未辨识、建立台账,且未在有限空间出入口设置有限空间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作出处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①②③④项合并处理,决定作出处人民币40000元(肆万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