懂球帝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楚环禄罚〔2025〕9号
唐绍明:
身份证号码:51******************
2025年6月16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禄丰腾发和林矿业开发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后经批准立案调查。经查发现禄丰腾发和林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竣工环保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2025年6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禄丰腾发和林矿业开发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经核对禄丰腾发和林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年产3万吨铁矿精选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发现禄丰腾发和林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照环评要求建设容积100立方米的2个沉淀池及池身池底水泥加固、防渗、四周设置3米以上水泥挡墙的澄清池;尾矿堆场处未见环评报告书中提及的底部排渗盲沟或排渗盲管、四周截排水沟及截洪倒排设施。同时禄丰腾发和林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未能提供年产3万吨铁矿精选加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相关资料。现场检查当天禄丰腾发和林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未生产,但原料堆场有原料堆放,含钛副产品堆场有产品堆存,禄丰腾发和林矿业开发有限公司近期用电记录显示2023年8月至2025年4月期间共用电2622640度,应缴电费合计139.86万元,据禄丰腾发和林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发智供述,年产3万吨铁矿精选加工项目自2013年5月建成后间歇性生产至2025年4月。
你作为禄丰腾发和林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年产3万吨铁矿精选加工项目的负责人,对禄丰腾发和林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年产3万吨铁矿精选加工项目配套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验收工作负有主要责任。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2025年6月16日禄丰腾发和林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禄丰腾发和林矿业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经营场地租赁协议复印件等证据证明违法主体为禄丰腾发和林矿业开发有限公司。
2.2025年6月16日禄丰腾发和林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年破碎加工2万吨铁配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部分节选内容复印件、《禄丰县环境保护局关于禄丰滕发和林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年破碎加工2万吨铁配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禄环复〔2012〕48号)复印件、《年破碎加工2万吨铁配矿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复印件、年产3万吨铁矿精选加工项目投资项目备案证复印件、《年产3万吨铁矿精选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部分节选内容复印件、《禄丰县环境保护局关于对禄丰腾发和林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年产3万吨铁矿精选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禄环复〔2013〕11号)复印件等证据证明禄丰腾发和林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年破碎加工2万吨铁配矿建设项目及年产3万吨铁矿精选加工项目已办理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但年产3万吨铁矿精选加工项目未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3.2025年6月16日禄丰腾发和林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尾矿处置协议复印件、购尾砂合同协议复印件、禄丰市仁兴镇浩鸿矿产品经营部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禄丰腾发和林矿业开发有限公司2023年8月至2025年4月用电记录原件等证据证明禄丰腾发和林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年产3万吨铁矿精选加工项目长期存在生产行为。
4.2025年6月16日禄丰腾发和林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2024年营业收入情况原件证明你公司属于微型企业。
5.2025年6月16日懂球帝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证据、现场勘查示意图、2025年6月16日懂球帝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高XX、唐XX)证明禄丰腾发和林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年产3万吨铁矿精选加工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竣工环保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6.2025年7月21日禄丰腾发和林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禄丰腾发和林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关于年产3万吨铁矿精选加工项目直接负责主管人员的情况说明》证明年产3万吨铁矿精选加工项目未验先投环境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唐XX。
我局于2025年9月13日以《懂球帝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楚环禄罚告〔2025〕10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于2025年8月20日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25年8月28日你明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楚环禄听通〔2025〕3号),于2025年9月9日在禄丰分局组织召开听证会,根据你的委托代理人提交的陈述申辩意见以及听证情况,你提出:你个人后期才来到禄丰腾发和林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工作,作为项目主管人员进行处罚不合适。请求我局对你减轻或免予处罚。
经我局调查、复核,经集体讨论审查,决定对你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理由如下:
2025年7月21日禄丰腾发和林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禄丰腾发和林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关于年产3万吨铁矿精选加工项目直接负责主管人员的情况说明》载明年产3万吨铁矿精选加工项目未验先投环境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唐XX,情况说明上有唐XX本人签字按手印和公司盖章,且在2025年9月9日在禄丰分局组织召开听证会时,公司法人、唐XX委托代理人明确表示对年产3万吨铁矿精选加工项目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唐XX的身份没有异议、不需要更换。因此我局认为对禄丰腾发和林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年产3万吨铁矿精选加工项目未验先投环境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唐XX进行处罚并无不当。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对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对你负责的禄丰腾发和林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年产3万吨铁矿精选加工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竣工环保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行为进行如下裁量计算:
裁量系数A:违法事实: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开工建设,但尚未建成,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裁量等级3;排放污染物类型:第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裁量等级1;环评文件类别:报告书,裁量等级5;项目地点: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以外,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2年以上,裁量等级5;超过期限改正时间:未超过期限改正时间,不予裁量;两年内违法次数1次,裁量等级1;区域影响为县级行政区内,裁量等级1。经计算裁量系数A=3.5。
修正系数B: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等级-2;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2;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裁量等级-2;经济承受度:微型企业,裁量等级-2。经计算修正系数B=-0.5。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C: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云政发〔2020〕29号),对照云南省“三线一单”数据管理应用系统,违法行为发生地属于优先保护单元,裁量等级0.7。
X=50000+(200000-50000)×[(3.5-1)/4]×(0.5-0.5)×0.7=5万元
综上,对你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懂球帝州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持缴款凭据到我局换取罚款收据。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懂球帝,懂球帝直播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懂球帝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懂球帝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