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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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01516792XM/2025-00280 公开范围:公开 发布机构:懂球帝州生态环境局
主题词: 发布日期:2025年11月07日 文  号:
标 题:
懂球帝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楚环禄罚〔2025〕10号
成文日期:

懂球帝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楚环禄罚〔2025〕10号

懂球帝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楚环禄罚〔202510


禄丰天河纸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31799883413R

地址:禄丰市金山镇河口村委会

2025517520,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进行检查。经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一、以渗坑和开挖沟渠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2025517日,局执法人员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公司在厂界围墙外北面星宿江岸边建有两个长条形的土坑塘,土坑塘距离星宿江河道约3米,无防渗漏、防雨淋措施,仅用土工布铺垫于土坑塘底部。靠近生产车间的1号土坑塘(厂区地板秤围墙外北侧1号池)四周为半固态泥状,中间积有灰褐色废水,散发出较明显酸臭味气体;靠近办公楼一侧的2号土坑塘存放大量灰褐色半固态泥状物,散发出较明显酸臭味气体。由于靠近办公楼一侧的2号土坑塘内为半固态泥状物,不具备取水样条件,执法监测人员对靠近生产车间的1号土坑塘和厂区西面的其中一个收集循环池内的废水进行取样检测,1号土坑塘内废水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分别为3.35×104mg/L8.06mg/L;厂区收集循环池内的废水化学需氧量、氨氮分别为6.15×103mg/L1.54mg/L(禄环监指字〔2025〕第009号)。靠近生产车间的1号土坑塘化学需氧量、氨氮监测结果均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表1类标准限值以及《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2008)表2排放限值,收集循环池内的废水化学需氧量监测结果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表1类标准限值和《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2008)表2排放限值,氨氮监测结果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表1类标准限值。

2025520日上午,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补充调查,现场检查时1号土坑塘靠近星宿江一侧土质围挡有被开挖缺口的痕迹,缺口处有用新鲜泥土和石块重新堆砌痕迹,缺口下方的斜坡用泥土覆盖一直延伸到星宿江河道,执法人员现场用锄头将斜坡上覆盖的泥土挖开后,有半固态灰黑色泥状物自土坑塘缺口一直延伸到星宿江河道,半固态灰黑色泥状物感官与1号土坑塘内的半固态灰黑色泥状物一致。执法监测人员对公司北面厂界围墙外雨水沟内的积水、1号土坑塘汇入星宿江处缺口河道水、公司厂区内4号废水循环池内废水进行取样监测,北面厂界围墙外雨水沟内的积水化学需氧量、氨氮分别为167mg/L2.42mg/L1号土坑塘缺口汇入星宿江处河道水化学需氧量为198mg/L;厂区内4号废水循环池内废水化学需氧量、氨氮分别为1.41×104mg/L5.18mg/L(禄环监指字〔2025〕第010号)。以上取样点位化学需氧量监测结果均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表1类标准限值以及《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2008)表2排放限值,公司北面厂界围墙外雨水沟内积水、公司厂区内4号废水循环池内废水氨氮监测结果均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表1类标准限值。

根据《懂球帝州生态环境局 懂球帝州水务局关于印发懂球帝州重点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重点任务清单的函》,星宿江为类水体,根据2025517日和520日取样监测结果,对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表1类限值(化学需氧量20mg/L、氨氮1mg/L),你公司排放的生产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氨氮最高超标倍数为1674倍、7.06倍。经查你公司环评材料、排污许可证及《禄丰县环境保护局关于禄丰县天河纸业有限公司原有废水处理系统新增高效一体化处理设施环境影响补充说明的备案意见》,你公司生产废水主要由水力碎浆机废水、沉沙盘废水、抄纸机废水三部分组成,生产废水全部进入废水收集池收集后再进入污水处理系统处理,循环使用不外排。你公司贮存在厂界围墙外北面星宿江岸边两个长条形无防渗措施的土坑塘内的水和沉积物(含水污泥)为公司生产环节产生的未经污水处理系统处理的废水,属于污染物。

综上查明,你公司将废水循环池内的废水和沉积物存放在厂界围墙外北面星宿江岸边的2个无防渗漏措施的土坑塘内,并以开挖沟渠的方式将该废水排入星宿江,根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公治〔2014853号)第五条,《关于逃避监管违法排污情形认定有关问题的复函》(环政法函〔2016219号),你公司上述行为符合通过渗坑和开挖沟渠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的构成要件,行为构成以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水污染物。

二、擅自倾倒、堆放工业固体废物。

2025517日,局执法人员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公司出大门左侧长条形空地上堆放有固体废物(灰色无异味,夹杂有少量塑料废渣),厂区南面围墙外(一平浪往禄丰方向老320国道旁)斜坡上倾倒有大量塑料废渣(灰色无异味);2025520日,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补充调查,发现你公司南面大门左侧往禄丰方向老320国道公路(公司至禄丰县水务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路段)旁斜坡上倾倒有大量塑料废渣(灰色无异味),经查,以上固体废物为你公司造纸工艺(制浆环节)产生的纸浆渣,对照你公司环评、批复以及排污许可证,属于第类工业固体废物。按照公司排污许可证要求,该类工业固体废物应暂存于制浆固废堆场,定期运至禄丰市垃圾填埋场,你公司擅自将以上固体废物堆放和倾倒至厂区外围空地及斜坡上。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2025517公司提供的禄丰天河纸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公司总经理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为禄丰天河纸业有限公司。

2.2025517公司提供的禄丰天河纸业有限公司《年产20000t瓦楞纸、挂面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部分节选内容复印件、年产20000t瓦楞纸、挂面纸建设项目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禄环准许[2007]12号)复印件、《年产20000t瓦楞纸、挂面纸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复印件、《禄丰县环境保护局关于禄丰县天河纸业有限公司原有废水处理系统新增高效一体化处理设施环境影响补充说明的备案意见》(禄环备案[2017]1号)复印件、排污许可证副本部分节选内容复印件、《懂球帝州生态环境局禄丰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禄环监指字(2025)第009号、第010号)、污染源废水监测采样记录证明你公司向星宿江排放的废水属于水污染物、倾倒至厂区外围空地上的固体废物及斜坡上塑料废渣为第类工业固体废物。

3.2025517日懂球帝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及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明你公司向星宿江排放水污染物和擅自倾倒、堆放工业固体废物的事实。

4.202564公司提供的禄丰天河纸业有限公司2024年度销售金额及纳税情况说明、禄丰天河纸业有限公司职工名册证明禄丰天河纸业有限公司属于小型企业。

5.202571你公司提供的禄丰天河纸业有限公司关于污泥倒入自留地晾晒整改报告证明禄丰天河纸业有限公司处置倾倒、堆放至厂区外围空地上的固体废物及斜坡上塑料废渣的费用为1850元。

6.《懂球帝州生态环境局 懂球帝州水务局关于印发懂球帝州重点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重点任务清单的函》证明星宿江水环境功能类别为Ⅲ类

7.《禄丰天河纸业有限公司项目涉及生态环境管控单元与环境管控详情》及《禄丰天河纸业有限公司项目缓冲50米涉及的管控单元图示》证明公司违法行为发生地属于重点管控单元。

你公司通过渗坑和开挖沟渠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水污染物和擅自倾倒、堆放工业固体废物的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我局于2025813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楚环禄罚告〔20258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行政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明确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2025815日,你公司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25821日向你公司送达听证通知书,于202592日在禄丰分局组织召开听证会,听证会上你公司提出回避申请,听证中止。我局于202595日向你公司送达恢复听证会通知书,于2025916日在禄丰分局组织召开听证会,听证会上因你公司提出新的事实、理由、依据有待进一步调查核实,听证中止。我局于2025918日再次向你公司送达恢复听证会通知书,于2025930日在禄丰分局组织召开听证会,根据你公司提交的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情况,你公司提出以下几个方面的意见:

1.你公司不是本案中排放水污染物的责任主体,不是适格的被处罚人。2025520日我局执法监测人员取样监测的水样不是你公司排放的污染水体,且监测人员使用违规方式和禁用工具实施采样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2.你公司已经对两个土坑塘用土工布进行防渗,不能认定土坑塘为渗坑。

3.你公司对固废的处理无主观故意,且公司产生的固体废物均妥善处置,未造成环境污染,我局事实认定不准确、堆存地点范围不清、堆存时间不明。

4.你公司未造成环境污染的严重后果,属于“首违不罚”情形,应免予处罚,且公司经营现状困难,无力承担罚款。

经过对你公司陈述申辩意见进行复核,结合听证情况,我局认为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部分有理,部分采纳,理由如下:

1.20255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补充调查时,你公司上游的禄丰县水务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突发脱泥机房脱泥水回流管道堵塞导致污水外溢至星宿江,禄丰县水务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已及时作出应急处理并向禄丰分局汇报相关情况,我局对其下发了《督促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的告知书》。2025520日我局执法监测人员取样监测的水样有一部分点位受到该事件的影响,故告知监测结果时我局仅对你公司有关联的监测点位的监测结果进行告知。在取样过程中,监测人员因取样条件受限就地取材用了你公司菜地中的浇水瓢,不符合取样规范,故对你公司主张的我局监测人员使用违规工具取样的意见建议予以采纳,因取样工具不规范导致的监测结果(超标倍数)无法确定,将在自由裁量中进行修正。但监测结果只作为你公司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的佐证,结合2025517日、2025520日现场检查情况及2025922日执法人员复核情况,经查你公司环评材料、排污许可证及《禄丰县环境保护局关于禄丰县天河纸业有限公司原有废水处理系统新增高效一体化处理设施环境影响补充说明的备案意见》,你公司生产废水主要由水力碎浆机废水、沉沙盘废水、抄纸机废水三部分组成,生产废水全部进入废水收集池收集后再进入污水处理系统处理,循环使用不外排。你公司贮存在厂界围墙外北面星宿江岸边两个长条形无防渗措施的土坑塘内的水和沉积物(含水污泥)为公司生产环节产生的未经污水处理系统处理的废水,其行为已构成以渗坑和开挖沟渠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故对你公司主张的“你公司不是本案中排放水污染物的责任主体,执法监测人员取样监测的水样不是你公司排放的污染水体,不能作为定案证据”的意见建议不予采纳。

2.经查,你公司在星宿江边开挖用于贮存含水污泥的坑塘位置2025922日现场检查时有被河水冲击的痕迹,选址不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选址要求和技术要求,你公司提供的《莱芜隆鑫土工材料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无法证明检测的是禄丰天河纸业有限公司铺筑土坑塘所用的土工布,且不是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没有MA章),不能证明你公司用于贮存含水污泥的坑塘具有防渗能力。根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公治〔2014853号)第五条第三款“渗井、渗坑是指无防渗漏措施或起不到防渗作用的、封闭或半封闭的坑、池、塘、井和沟、渠等”的规定,你公司利用无防渗效果的土工布铺垫于土坑塘底部并贮存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水污泥,符合通过渗坑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的构成要件,行为构成以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水污染物。故对你公司主张的“你公司已经对两个土坑塘用土工布进行防渗,不能认定土坑塘为渗坑”的意见建议不予采纳。

3.经查你公司排污许可证,公司共有锅炉炉渣、锅炉除尘器收尘、废纸浆生产线制浆固废、造纸生产线裁纸边角料、污水处理站污泥五种一般工业固废。结合2025517日、2025520日现场检查情况,你公司堆放和倾倒至厂区外围空地及斜坡上的物质为公司制浆环节产生的纸浆渣,属于第Ⅰ类工业固体废物,堆放时间自2025421日起至2025521日整改结束,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31天。按照公司排污许可证要求,该类工业固体废物应暂存于制浆固废堆场,定期运至禄丰市垃圾填埋场。经查排污许可证厂区总平面布置图,公司出大门左侧长条形空地、厂区南面围墙外(一平浪往禄丰方向老320国道旁)斜坡、公司南面大门左侧往禄丰方向老320国道公路(公司至禄丰县水务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路段)旁斜坡均属于公司厂区外,你公司擅自倾倒、堆放工业固体废物的行为构成环境违法,你公司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的情况我局已纳入裁量。故对你公司主张的“公司对固废的处理无主观故意、公司产生的固体废物均妥善处置,未造成环境污染、调查机关对事实认定不准确、堆存地点范围不清、堆存时间不明”的意见建议不予采纳。

4.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实施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不予处罚的通知》(环办执法函〔2024346号)要求,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等具有主观恶意的违法行为不得适用不予处罚。你公司以渗坑和开挖沟渠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及擅自倾倒、堆放工业固体废物的行为,裁量时已充分考虑公司经济承受度及改正态度,故对你公司主张的“未造成环境污染的严重后果,属于‘首违不罚’情形,应免于处罚,且公司经营现状困难,无力承担罚款”的意见建议不予采纳。

综上,对你公司主张的我局监测人员取样工具不规范的意见建议予以采纳,超标倍数无法确定,将在自由裁量中进行修正,其他意见建议不予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对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对你公司以渗坑和开挖沟渠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进行如下裁量计算:

裁量系数A个性裁量因子:排放去向或区域为星宿江类水体,裁量等级3;废水类别为一般工业废水,裁量等级3;排污超标状况无法确定,不予裁量;行为情形为利用渗坑等方式直接排放,裁量等级5;项目环境管理情况为有环评、有验收,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20天以上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4根据2025517日调查询问笔录,公司利用渗坑排放水污染物的开始时间为2025430日,根据202571日公司提供的关于污泥倒入自留地晾晒整改报告,公司利用渗坑排放水污染物的整改完成时间为2025521日,违法行为持续22天)。共性裁量因子:两年内违法次数1次,裁量等级1;区域影响为县级行政区内,裁量等级1

修正系数B: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等级-2;配合调查情况:消极配合,裁量等级0;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裁量等级-2;经济承受度:小型企业,裁量等级-1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C: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云政发〔202029号),对照云南省三线一单数据管理应用系统,违法行为发生地属于重点管控单元,裁量等级0.4

X=100000+(1000000-100000)×[(43/12-1)/4]×(0.5-0.3125)×0.4=14.3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对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对你公司擅自倾倒、堆放工业固体废物的行为进行如下裁量计算:

裁量系数A个性裁量因子:违法事实为擅自倾倒、堆放工业固体废物,裁量等级5;工业固体废物倾倒、堆放量由于不具备称重条件,不予裁量;工业固体废物类别为第Ι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裁量等级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根据2025517日调查询问笔录,你公司擅自倾倒工业固体废物的开始时间为2025421日,根据202571日你公司提供的关于污泥倒入自留地晾晒整改报告及202571日耿天德的调查询问笔录,你公司擅自倾倒工业固体废物的整改完成时间为2025521日,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31天)。共性裁量因子:两年内违法次数1次,裁量等级1;区域影响为县级行政区内,裁量等级1

修正系数B: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等级-2;配合调查情况:消极配合,裁量等级0;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裁量等级-2;经济承受度:小型企业,裁量等级-1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C: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云政发〔202029号),对照云南省三线一单数据管理应用系统,违法行为发生地属于重点管控单元,裁量等级0.4

X=100000+(300000-100000)×[(3.25-1)/4]×(0.5-0.3125)×0.4=10.8万元

综上,经集体讨论通过,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壹仟元整(?251,000.00),其中,对你公司以渗坑和开挖沟渠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处罚款壹拾肆万叁仟元整(?143,000.00),擅自倾倒、堆放工业固体废物的行为处罚款壹拾万捌仟元整(?108,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懂球帝州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持缴款凭据到我局换取罚款收据。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懂球帝,懂球帝直播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懂球帝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懂球帝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