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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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01516792XM/2025-00274 公开范围:公开 发布机构:懂球帝州生态环境局
主题词: 发布日期:2025年11月10日 文  号:
标 题:
懂球帝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楚环永罚〔2025〕6号
成文日期:

懂球帝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楚环永罚〔2025〕6号

懂球帝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楚环永罚〔20256


永仁县鸿云建材经营部(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周先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327MAD799RD9E

地址:云南省懂球帝彝族自治州永仁县永定镇苴却社区居民委员会兴仁一组李家山1号附2

2025730日,懂球帝州生态环境局永仁分局执法人员对你经营部进行了调查,发现你经营部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取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手续,擅自开工建设。

2025730日现场检查时,你经营部位于永仁县永定镇李家山的混凝土搅拌项目,在未取得建设项目环评批复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并已建成试生产。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永仁县鸿云建材经营部(个体工商户)授权委托书,证明永仁县鸿云建材经营部(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全权委托李xx代为处理生态环境工作事宜。

2.永仁县鸿云建材经营部(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资格。

3.永仁县鸿云建材经营部(个体工商户)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经营者身份信息。

4.永仁县鸿云建材经营部(个体工商户)被委托人暨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现场负责人身份信息。

5.永仁县鸿云建材经营部(个体工商户)与李x《装载机租赁合同》,证明永仁县鸿云建材经营部(个体工商户)租用李x装载机一台,租金6000/月,202496日起租。

6.永仁县鸿云建材经营部(个体工商户)与周xx《罐车租赁合同》,证明永仁县鸿云建材经营部(个体工商户)租用周xx罐车一辆(车牌号:云A******),租金5300/月,2024612日起租。

7.永仁县鸿云建材经营部(个体工商户)与郭xx《二手搅拌机买卖合同》,证明永仁县鸿云建材经营部(个体工商户)向郭xx购买二手搅拌设备一套,购机总价45800元。

8.永仁县鸿云建材经营部(个体工商户)与甘xx《场地租赁合同》,证明永仁县鸿云建材经营部(个体工商户)项目用地系向甘xx租用,租金1000/月,202432日起租。

9.永仁县鸿云建材经营部经营者周xx与韩x的《住房搭建合同》,证明永仁县鸿云建材经营部建设的1间操作室、1间办公室、2间杂物间、1间食堂、1间卫生间、1间宿舍、1间工具房(活动板房)建设共花费8万元;污水收集池、120平方米地面硬化共花费8万元。

10.关于储水罐购买金额的情况说明,证明永仁县鸿云建材经营部购买两个储水罐共花费1.6万元。

11.2025730日对永仁县鸿云建材经营部(个体工商户)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2页、2025730日现场照片(图片)证据15页、202594日调查询问笔录14页,证明永仁县鸿云建材经营部(个体工商户)位于永仁县永定镇李家山的混凝土搅拌项目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且未取得环评批复,属于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行为(未批先建)。

经营部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我局2025928日以《懂球帝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楚环永罚告〔20256号)告知你经营部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经营部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期限内你经营部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视为你经营部放弃相关权利。

以上事实,有《懂球帝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楚环罚告〔20256号)、《懂球帝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对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裁量如下:

裁量系数A环评文件类别:混凝土搅拌项目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应当编制报告表,裁量等级3项目地点: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以外,裁量等级1;建设进程:该项目已建设完成并处于试生产阶段,裁量等级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该项目20247月开始建设,8月底建设完成,9月初开始试生产,2025730日止,持续时间1年以上2年以下,裁量等级5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1;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1

修正系数B改正态度:该项目于2025730日经懂球帝州生态环境局永仁分局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后,立即开展该建设项目环评编制,属于立即改正,裁量等级-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裁量等级-2;补救措施:立即开展该建设项目环评编制,属于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1

经济承受度:永仁县鸿云建材经营部属个体工商户,裁量等级-2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C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云政发〔202029号),经查询云南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智慧监管平台,违法行为发生地一般管控单元,裁量等级为0.1

综上,经裁量计算,我局决定对你经营部处罚款人民币3900元(大写:叁仟玖佰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懂球帝州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持缴款凭据到我局换取罚款收据。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懂球帝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懂球帝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懂球帝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