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1153230001516792XM/2025-00271 | 公开范围:公开 | 发布机构:懂球帝州生态环境局 |
| 主题词: | 发布日期:2025年11月10日 | 文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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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懂球帝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楚环牟罚〔202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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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
懂球帝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楚环牟罚〔2025〕6号
倪桂先:
身份证件号码:53*********************
根据群众信访举报线索,2025年8月16日,懂球帝州生态环境局牟定分局执法人员对你位于牟定县共和镇代冲村委会杨家冲迤的生猪养殖场开展现场执法检查,经查发现你经营的生猪养殖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一、未依法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你经营的生猪养殖场2024年出栏生猪500头,现存栏生猪达770余头,存栏和出栏数已达到《云南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规模标准和备案规定》和2025年9月1日施行的《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规定的规模养殖标准,属规模化养殖场。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应依法填报环境影响登记并报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但你经营的生猪养殖场未填报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
二、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你生猪养殖场现存栏生猪770余头,现有的废水收集处理设施主要为容积约230m?的废水收集池1个。按照《畜禽养殖场(户)粪污处理设施建设技术指南》液体粪污发酵设施设置要求,固体和液体分别处理的液体粪污日头产生量为0.0085m?;对照《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规定无害化标准测算,你生猪养殖场现有的废水收集池容积不能满足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废水处理需要。在此情况下,你生猪养殖场利用1台抽水泵通过软管将废水收集池内的粪水混合物抽至养殖场北面山林排放,造成软管排口处及周边林地地表多处有干燥粪污沉积物痕迹,山林的低洼处有黑色粪污废水淤积,部分排放废水又返流至山林边坡山箐至东面圈舍外山洪沟内,该行为属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8月16日由你本人、养殖场现场负责人普开相、生猪养殖场场地出租人、生猪养殖场所在地杨家村民小组组长、山林承包人等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及接受调查人员信息。
2.2025年8月16日由生猪养殖场场地出租人提供的《云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合同》;《设施农用地联勘联审表》,证明生猪养殖场土地使用性质和手续合法性。
3.2025年8月21日由你提供的《倪桂先杨家冲迤生猪养殖2024年营业收入》的情况说明、《倪桂先杨家冲迤生猪养殖用工情况》材料,证明生猪养殖营业收入、职工人数情况。
4.2025年8月16日懂球帝州生态环境局牟定分局执法人员对生猪养殖场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及现场照片22张;对现场负责人、生猪养殖场场地出租人、生猪养殖场所在地村民小组组长4人的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2025年8月22日对山林承包人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个人经营的生猪养殖场未依法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和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事实。
你生猪养殖场未依法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和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2025年9月30日懂球帝州生态环境局牟定分局向你直接送达了《懂球帝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楚环牟罚告〔2025〕6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罚款103500元的决定,并明确告知你享有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和时限。期限内你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你放弃相关权利。
以上事实,有《懂球帝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行(听证)告知书》(楚环牟罚告〔2025〕6号)及其送达回证为凭。
你经营的生猪养殖场未依法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版)》,裁量如下:
裁量系数A:违法事实:你经营的生猪养殖场属规模化养殖,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应依法填报环境影响登记并报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但你未依法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裁量等级3;项目地点:你经营的生猪养殖场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外,周边无饮用水源保护区,裁量等级1;建设进程:你生猪养殖场于2024年1月完成建设并投入养殖活动,根据现养殖规模,建设的230m?废水收集池无法满足与养殖规模相配的无害化处理需要即投入养殖活动,属未配套建成污染防治设施并投入生产,裁量等级5;违法持续时间:你经营的生猪养殖场于2023年12月开始建设,2024年1月完成猪舍和部分粪污处理设施(无法满足生产需要)建设并投入养殖活动,持续时间为1年以上2年以下,裁量等级5;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根据我局查询行政处罚案件台账及信用系统,两年内违法次数1次,裁量等级1;区域影响/引发关注:你生猪养殖场违法行为发生地为县级行政区域内,未引发社会关注,裁量等级1。
修正系数B:改正态度:你经营的生猪养殖场于2025年10月14日完成环境影响登记表填报,在规定时限内改正,裁量等级0;配合调查取证情况:调查过程中,你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提供有关材料,属积极配合,裁量等级-2;补救措施:你生猪养殖场积极开展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工作,属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1;经济承受度:你生猪养殖场未办理营业执照,由你个人经营,属于自然人,裁量等级-2。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C: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云政发〔2020〕29号),对照云南省“三线一单”数据管理应用系统,你生猪养殖场违法地点位于一般管控单元,裁量系数为0.1。
经裁量计算,你生猪养殖场未依法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
你经营的生猪养殖场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对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版)》,裁量如下:
裁量系数A:排放去向或区域:你经营的生猪养殖场违法地点未划定环境水功能区,该因子不计入裁量;废水类别:你经营的生猪养殖场达到规模化养殖,属规模化养殖废水,裁量等级3;排污超标状况:未开展监测,该因子不计入裁量;行为情形:经查,你经营的生猪养殖场未建设与养殖规模相配套的废水处理设施,属部分污染防治设施不能正常运行,裁量等级3;日排放量(水):根据你养殖场存栏生猪头数测算,结合调查情况,你经营的生猪养殖场每次抽排废水量为15m?(15吨左右),属5吨以上30吨以下,裁量等级2;项目环境管理情况: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你经营的生猪养殖场未达到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养殖规模,不需编制环评,也不存在验收,仅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该因子不计入裁量;违法行为持续时间:根据调查,你经营的生猪养殖场自2024年1月建成投入养殖活动以来,未配套建设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废水收集处理设施,也无固定的资源化利用消纳用地,经调查询问,你养殖场自2025年6月10开始将养殖废水抽排至山林,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裁量等级5;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两年内违法次数1次,裁量等级1;区域影响/引发关注:违法行为发生地为县级行政区域内,未引发社会关注,裁量等级1。
修正系数B:改正态度: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指出存在问题后,你养殖场及时拆除抽排废水的抽水泵和软管,新建了容积约1200 m?废水收集池1个,位于场区西北侧的养殖废水收集池已铺设了防渗膜,属立即改正,裁量等级-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调查过程中,有关人员积极配合调查询问,及时提供有关材料,属积极配合,裁量等级-2;补救措施:你生猪养殖场及时对排入山林的沉积粪污进行了清理,对存积于山洪沟内的粪污进行回抽处理,属采取补救措施,但之前造成的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1;经济承受度:你生猪养殖场未办理营业执照,属于自然人,裁量等级-2。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C: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云政发〔2020〕29号),对照云南省“三线一单”数据管理应用系统,你生猪养殖场违法地点位于一般管控单元,裁量系数为0.1。
经裁量计算,你生猪养殖场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处罚款壹拾万零叁仟元整(? 103,000.00元)。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处罚款壹拾万叁仟伍佰元整(? 103,500.00)。其中,对未依法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500.00);对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零叁仟元整(? 103,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通过代理银行将应交款项缴入懂球帝州财政账户,款项缴清后,持缴款凭据到我局换取罚款收据。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懂球帝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懂球帝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懂球帝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3日
主办:懂球帝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承办:懂球帝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运营运维:懂球帝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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