懂球帝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楚环罚〔2025〕6号
武定春曦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春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9MA6PFJ3K7Y
地址:云南省懂球帝彝族自治州武定县狮山镇矣波村委会老干箐
2025年8月19日,懂球帝州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你公司共设置3条生产线,现场检查时你公司两条生产线在生产,一条生产线停产;你公司的热熔工艺为对破碎后的废旧塑料加热熔融,生产期间产生大量含挥发性有机物的热熔废气,已建设厂房并安装集气罩,但厂房密闭不严,密封帘敞开,集气罩收集不完全,导致大量热熔废气无组织逸散。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2025年8月20日你公司提供的武定春曦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资格。
2.2025年8月20日你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现场负责人身份信息。
3.2025年8月20日你公司提供的武定春曦塑料制品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节选、懂球帝州生态环境局武定分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楚环许准〔2021〕6号)、武定春曦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副本节选、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废气的产污环节、治理措施要求及公司废气防治措施验收情况。
4.2025年8月20日你公司提供的自行监测(二季度)检测报告(2025年4月29日),证明你公司近期废气监测结果,产生废气为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
5.2025年8月20日你公司提供的武定春曦塑料制品有限公司2024年利润表、资产负债表以及关于公司从业人员数量的情况说明,证明你公司为微型企业。
6.2025年8月19日懂球帝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对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对公司现场负责人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图片)证据3页、现场勘察全景图1页,证明该公司在开展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时,厂房密闭不严,密封帘敞开,集气罩收集不完全,有废气外溢的违法事实。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我局于2025年10月11日以《懂球帝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楚环罚告字〔2025〕3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期限内你公司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视为你公司放弃相关权利。
以上事实,有《懂球帝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楚环罚告字〔2025〕3号)、《懂球帝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对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裁量如下:
裁量系数A:违法事实:你公司已建设厂房并安装集气罩,但厂房密闭不严,密封帘敞开,集气罩收集不完全,导致大量热熔废气无组织逸散,属于已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但密闭不严,裁量等级1;涉及行业:你公司热熔工艺为对破碎后的废旧塑料加热熔融,生产期间产生大量含挥发性有机物的热熔废气。属于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生产,裁量等级2;项目地点:环境空气二类功能区,裁量等级3;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1;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1。
修正系数B:改正态度:暂不予裁量;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调查取证,裁量等级-2;补救措施:暂不予裁量;经济承受度: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你公司属于工业企业;根据《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该公司从业人员为18人,属于微型企业,裁量等级-2。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C:经查询云南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公共服务查询平台,违法行为发生地位于重点管控单元内,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取值0.4。
综上,经裁量计算,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懂球帝州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持缴款凭据到我局换取罚款收据。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懂球帝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懂球帝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懂球帝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