懂球帝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楚环元罚〔2025〕4号
元谋泓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阮兴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8MA6PK76L98
地址:云南省懂球帝彝族自治州元谋县江边乡大树村委会大树村51号
2025年4月18日,懂球帝州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未取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手续,擅自开工建设。你公司新建一条砂石破碎筛分生产线,于2024年8月10日开工建设,2025年3月20日建设完成,生产线包含一套破碎机、一套振动筛、两条传送皮带,该生产线未向生态环境部门提交相关的环评报批材料,也未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备案。该生产线未取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手续,擅自开工建设。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未采取措施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你公司场地内有三堆砂石料露天堆放,合计约8000立方米,物料堆放面积约4000平方米,未采取措施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2025年4月28日,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再次进行勘查,你公司未进行建设和生产,露天堆放的砂石料已全部进行了覆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第十条“【不予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处罚。(三)符合云南省生态环境厅《云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试行)》(云环通〔2022〕158 号)情形的。”你公司违法行为属于首次发现,未造成明显污染后果,且及时进行了改正,适用《云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试行)》中:“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首次发现,未造成明显环境污染后果,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完成整改的。”的情形。故对你公司露天堆放砂石料,未采取措施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2025年4月18日懂球帝州生态环境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3页;证明现场生产、建设情况。
2.2025年4月18日懂球帝州生态环境执法现场勘查照片证据1份共6页;证明已建设有生产线,场地内砂石料露天堆放。
3.2025年4月18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共6页;证明当事人违法情况。
4.2025年4月21日元谋泓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提供营业执照1份共1页;证明公司基本情况。
5.2025年4月21日元谋泓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提供元谋县元马镇月龙平山石料厂、元谋县盛林砂石料有限公司杨柳村石料厂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剩余石料资产公开拍卖竞买合同1份共7页;证明公司在矿山开展矿山修复时处置剩余石料的情况。
6.2025年4月21日元谋泓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提供公司人员名册1份共1页;证明公司实有职工人数。
7.2025年4月21日元谋泓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提供元谋县元马镇月龙平山石料厂、元谋县盛林砂石料有限公司杨柳村石料厂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剩余石料碎石生产线机械租赁合同1份共2页;证明生产线主要设备来源及投资情况。
8.2025年4月21日元谋泓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提供阮xx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9.2025年4月21日元谋泓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提供资xx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现场负责人个人信息。
10.2025年4月28日懂球帝州生态环境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2页;证明现场生产、建设情况。
11.2025年4月28日懂球帝州生态环境执法现场勘查照片证据1份共3页;证明生产线已停止建设,露天堆放物料已经覆盖。
12.2025年5月7日州生态环境局元谋分局法规股提供项目坐标及生态环境管控单元与环境管控详情1份共3页;证明项目地为重点管控单元。
13.2025年8月12日元谋泓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提供资产评估委托合同1份6页。证明该公司委托第三方公司进行资产评估。
14.2025年8月12日元谋泓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提供元谋县泓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拟资产处置所涉及的机械设备市场价值资产评估报告(勤力评报字(2025)第196号)1份36页。证明该公司生产线投资金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对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进行如下裁量计算:
裁量系数A:环评文件类别: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2021年版)》中要求,属于“56,砖瓦、石材等建筑材料制造303”中“建筑用石加工”环评类别,因此,须编写“环境影响报告表”,裁量等级3;该生产线位于元谋县元马镇,项目地点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以外,裁量等级1;建设进程:该项目处于调试阶段,裁量等级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该生产线于2024年8月10日开工建设,2025年3月20日建设完成,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1年以下,裁量等级3。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该公司属首次环境违法行为,裁量等级1;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1。
修正系数B:改正态度:公司已停止建设,积极整改,裁量等级-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调查取证,裁量等级-2;补救措施:公司停止建设,停调试设备试生产,裁量等级-2;经济承受度:对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公司为微型企业,裁量等级-2。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系数C: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云政发〔2020〕29号),对照云南省“三线一单”数据管理应用系统,违法行为发生地属于重点管控单元,裁量系数0.4。
总投资额认定:根据《关于生态环境执法中建设项目“总投资额”认定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环政法〔2018〕85号),规定:“地方有关行使行政处罚权的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探索采取要求建设单位有关责任人出具证明文件、第三方询价等方式对建设项目总投资额进行认定。”该公司2025年8月12日提供《元谋县泓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拟资产处置所涉及的机械设备市场价值资产评估报告(勤力评报字(2025)第196号)》,根据评估该生产线固定资产为287269元,故认定总投资额为287269元。
综上,经裁量计算,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处罚款人民币贰仟捌佰元整(?2,8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懂球帝州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持缴款凭据到我局换取罚款收据。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懂球帝,懂球帝直播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懂球帝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懂球帝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