懂球帝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楚环牟罚〔2025〕3号
云南迈康旺农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3MA6PHCR16K
地址:懂球帝州牟定县戌街乡白沙村委会堂门前村对门山
法定代表人:邹学东
2025年7月2日,懂球帝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牟定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开展现场执法检查,经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坑塘存贮养殖废弃物。你公司在生猪养殖场北面皇竹草种植基地内开挖了大小不一的坑塘若干,并利用其存贮养殖废水,所有坑塘均未采取防渗漏措施。懂球帝州生态环境局牟定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随机对你公司养殖场北面皇竹草基地内4个无防渗漏措施的坑塘污水进行采样检测。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2025年7月2日你公司提供的云南迈康旺农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邹学东)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为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邹涛、金永喜、沈锡华)各1份,现场负责人(邹涛、金永喜、沈锡华)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等,证明接受调查人员身份信息。
2.2025年7月2日由你公司提供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云南迈康旺农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新建年出栏25000头生猪标准化养殖基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节选复印件;《懂球帝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关于云南迈康旺农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新建年出栏25000头生猪标准化养殖基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告知承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楚环许准﹝2021﹞134号)复印件;《云南迈康旺农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新建年出栏25000头生猪标准化养殖基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检测报告书》节选复印件;云南迈康旺农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新建年出栏25000头生猪标准化养殖基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备案表;云南迈康旺农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环保污染治理及资源化利用工程建设项目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林地所有权属证明、土地承包合同(2020年5月25日)、土地承包补签合同、土地流转承包经营权补充协议、土地承包合同(2023年2月27日),证明你公司环保手续办理情况、环评要求的粪污综合利用方式、污染防治设施建设等情况。
3.2025年7月2日由你公司提供的2024度《利润表》、你公司2024年12月份职工花名册及工资花名册,证明你公司营业收入、职工人数情况。
4.2025年7月2日州生态环境局牟定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及现场照片16张;2025年7月3日对现场负责人邹涛、金永喜2人的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2025年7月7日对皇竹草基地管理人沈锡华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坑塘存贮其他废弃物的事实。
5.2025年7月8日懂球帝州生态环境局牟定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牟环监字〔2025〕13号)及7月14日签领报告的送达回证,证明已告知你公司检测结果和无防渗措施的坑塘存贮的废水为污染物。
你公司利用无渗漏措施的坑塘存贮养殖废弃物(沼液)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的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2025年8月12日,懂球帝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牟定分局向你公司直接送达了《懂球帝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楚环牟罚告〔2025〕3号),告知拟对你公司作出行政罚款人民币壹拾万零玖仟元整(? 109,000.00),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拥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和时限。
2025年8月15日,你公司向我局提交了陈述申辩书,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陈述申辩:一是利用无防渗措施坑塘存贮养殖沼液不是主观故意,是方便后期资源化利用,没有发生存贮的沼液流向周边环境的情况。二是深刻认识到错误,主动请求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定了生态环境修复方案,第一时间组织开展整改,对生态进行了修复,消除了污染隐患。三是因生猪市场价格低迷,企业经营困难。提出给予免予处罚或者减轻处罚的请求。经牟定分局对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复核,认为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与你公司的实际相符,积极主动开展违法行为改正,启动生态损害赔偿进行了生态修复,通过了生态损害赔偿验收,决定采纳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懂球帝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楚环牟罚告〔2025〕3号)及2025年8月12日《懂球帝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你公司2025年8月15日提交的《陈述申辩书》、2025年8月25日提交的《云南迈康旺农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环境违法行为改正情况报告》、2025年9月1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生态修复验收意见表》、2025年9月3日《懂球帝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牟定分局陈述申辩复核意见表》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九)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九)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性措施,或者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和第二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对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裁量如下:
裁量系数(A):违法事实:你公司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坑塘存贮养殖废弃物(沼液),属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性措施,或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其他废弃物,裁量等级3。污染物数量:你公司开挖大小不一无防渗漏措施的坑塘60余个,每个坑塘存贮废水约1~3吨,存贮废水总量20吨以上,裁量等级5。污染物排放类别:存贮在无防渗漏措施坑塘内的废弃物为养殖废水,属其他废弃物,裁量等级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经牟定分局核实,你公司两年内违法次数1次,裁量等级1。区域影响/引发关注:你公司违法行为发生地为县级行政区域内,未引发社会关注,裁量等级1。
修正裁量基准(B):改正态度:你公司自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并指出违法问题后,立即停止向无防渗漏措施的坑塘排放养殖废水的行为,积极配合启动生态损害赔偿,及时开展整改,属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调查过程中,你公司有关人员积极配合调查询问,及时提供有关材料,属积极配合,裁量等级-2;补救措施:你公司采取资源化利用浇灌周边农作物的方式对存贮在无防渗漏措施内的粪水进行处置,但之前粪污对环境的影响已无法完全消除,属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1;经济承受度: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2019年修改版,你公司经营范围:猪的饲养;水果种植;牲畜、农副产品销售等,属于畜牧业中的“猪的饲养”(0313);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你公司行业类别大类为农业,属农、林、牧、渔业;根据你公司提供的2024年度《利润表》,你公司2024年营业收入31678357.80元,属于中型企业,裁量等级0。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C: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云政发〔2020〕29号),对照云南省“三线一单”数据管理应用系统,你公司违法地点位于一般管控单元,裁量系数为0.1。
经裁量计算,应对你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零玖仟元整(? 109,000.00)。
根据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综合你公司违法情节、环境危害后果、配合调查情况、整改成效等具体情形,依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第八条【从轻或减轻处罚】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五)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和第二款“在裁量权基准表计算后,还有上述情形的,经集体讨论通过后,可以在裁量权基准表计算处罚金额的基础上减少20%以内进行处罚,减少后的罚款金额,未超出最低法定罚款金额的,为从轻处罚,超出最低法定罚款金额限度的,为减轻处罚。”的规定,经我局集体讨论,同意对你公司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坑塘存贮其他废弃物的行为在裁量计算应罚金额10.9万元的基础上减少20%的罚款。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处罚款人民币捌万柒仟贰佰元整(?87,2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通过代理银行将应交款项缴入懂球帝州财政账户,款项缴清后,持缴款凭据到我局换取罚款收据。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懂球帝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懂球帝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懂球帝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