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1153230001516792XM/2025-00256 | 公开范围:公开 | 发布机构:懂球帝州生态环境局 |
| 主题词: | 发布日期:2025年11月10日 | 文 号: |
|
标 题:
懂球帝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楚环牟罚〔2025〕5号
|
成文日期: |
懂球帝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楚环牟罚〔2025〕5号
中铁二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顺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7334276187
地址:成都市青羊区青羊工业集中发展区F区5栋
2025年8月6日,懂球帝州生态环境局牟定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承建的云南省滇中引水工程懂球帝段施工4标大转弯隧洞2#施工支洞工区开展现场检查,同时委托云南绿宸中检联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检测人员对该支洞隧洞排水和下游地表水进行了取样检测,根据2025年8月11日出具的《检测报告》(中检联检字〔2025〕0801002号),经查,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一、向水体排放碱性废水。2#施工支洞隧洞废水处理池废水外排后直接进入紧邻处理池的白集冲水库(小二型农灌水库)内。《检测报告》检测结果显示:2#施工支洞排水点、隧洞废水处理池外排水、处理池外排废水与白集冲水库坝尾汇入点、白集冲水库坝埂内取水点、白集冲水库下游约200米处排水沟取水点5个水质取样检测点位检测结果pH值均在10以上,属碱性。
二、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堆放固体废物。废水处理池两侧露天堆存清理出的底泥,估算堆存量超过100吨,底泥堆存场所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未设置淋沥液收集设施。根据《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 34330-2017),废水处理池中清理出的底泥符合通则中“4.3环境治理和污染控制过程中产生的物质,包括以下种类:e)水净化和废水处理产生的污泥及其他废弃物质;”的鉴别类型,属于固体废物。根据生态环境部2024年1月22日发布的《固体废物分类与代码目录》,废水处理产生的污泥属于工业固体废物,对应代码:SW07污泥,非特定行业(900-099-S07其他污泥。其他行业产生的废水处理污泥)。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2025年8月20日由你公司成立的云南省滇中引水工程懂球帝段施工4标项目经理部提供的中铁二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关于云南省滇中引水工程大理I段至懂球帝段引入社会资本建设项目懂球帝段施工4标施工任务划分的通知》(司工函〔2019〕717号)复印件1份;《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成立云南省滇中引水工程懂球帝段施工4标项目经理部的通知》(五司人〔2019〕740号)复印件1份;《中铁二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主体为中铁二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2.2025年8月20日由你公司成立的云南省滇中引水工程懂球帝段施工4标项目经理部提供的中铁二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接受调查人员身份的合法性、有效性。
3.2025年8月21日由你公司成立的云南省滇中引水工程懂球帝段施工4标项目经理部提供的《滇中引水懂球帝4标项目经理部公章使用情况说明》《关于企业属性情况说明》各1份,证明中铁二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企业性质,以及案件调查过程中滇中引水懂球帝4标项目经理部使用公章的有效性。
4.2025年8月20日由你公司成立的云南省滇中引水工程懂球帝段施工4标项目经理部提供的《滇中引水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相关章节节选复印件;《环境保护部关于滇中引水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环审〔2016〕115号)》复印件、《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确认云南省滇中引水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标准的复函(云环函〔2015〕222号)》,证明滇中引水工程环保手续办理情况,环评要求的涉水和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处理措施、废水排放标准等情况。
5.2025年8月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及现场照片22张;调查询问笔录5份;云南绿宸中检联环境检测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11日出具的《检测报告》(中检联检字〔2025〕0806001)原件1份。证明云南省滇中引水工程懂球帝段施工4标大转弯隧洞2#施工支洞工区向水体排放碱性废水及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堆放固体废物的违法事实。
6.2025年8月20日由云南省滇中引水工程懂球帝段施工4标项目经理部提供的2#施工支洞(大转弯隧洞)《机械设备检查保养维修记录》(2025年1月—2025年7月)复印件1份;《大转弯隧洞2#施工支洞隧洞排水沉淀池清淤记录表》(2024年12月—2025年8月)复印件1份;《云南省滇中引水工程懂球帝段生产废水处理及综合利用台账》(懂球帝4标大转弯隧洞2#施工支洞沉淀池2025年1月—2025年8月)复印件1份,证明2#施工支洞工区污水处理设施管理运行情况;中铁二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水质检测报告》共8份,证明云南省滇中引水工程懂球帝段施工4标大转弯隧洞2#施工支洞工区按照《滇中引水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开展外排水自行监测情况;《滇中引水项目水土保持工程劳务分包合同补充协议》(五公司滇中引水劳务分包10号-补2号)复印件1份,证明云南省滇中引水工程懂球帝段施工4标大转弯隧洞2#施工支洞工区与乙方签订劳务合同内容中,包含沉淀池泥浆运输等相关业务。
2025年9月30日,懂球帝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牟定分局向你公司直接送达了《懂球帝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楚环牟罚告〔2025〕5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行政罚款人民币218000元的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拥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和时限。限期内,你公司未要求举行听证。
2025年10月9日,你公司向我局提交了陈述申辩书,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陈述申辩:一是你公司自2020年3月承建滇中引水工程懂球帝段4标大转弯隧洞2#支洞以来,前期环保管理规范。今年6月30日,2#施工支洞范围所涉及主体工程完工后,现场管理出现不到位问题,在执法人员指出违法行为后,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并启动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对白集冲水库水体进行了治理,消除了污染隐患。二是滇中引水工程是国务院确定的172项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中的标志性工程,也是关乎民生福祉的重大民生项目,对于建设过程中出现环境污染问题的情况已深刻认识到错误。据此提出给予免予处罚或者减轻处罚的请求,其中,提出如不能给予免除全部处罚金额,请求对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堆放固体废物的违法行为给予免除处罚。经牟定分局对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复核,认为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与具体落实情况实际相符,积极主动开展违法行为改正,启动生态损害赔偿进行了生态修复,通过了生态损害赔偿验收,消除了污染隐患,决定部分采纳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其中,对你公司提出的如不能给予免除全部处罚金额,请求对堆存固体废物场所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的违法行为给予免除处罚的意见不予采纳,同意采纳减轻处罚意见。同时,《懂球帝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楚环牟罚告〔2025〕5号)告知拟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18000元的决定,因你公司积极采取补救措施,通过启动生态损害赔偿进行修复治理,消除了污染隐患,裁量因子“补救措施”取值由-1改为-2,重新裁量计算应罚款总金额为215000元。
以上事实有《懂球帝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楚环牟罚告〔2025〕5号)及其送达回证、你公司2025年10月9日提交的《陈述申辩书》、2025年10月24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生态修复验收意见表》、2025年10月27日《懂球帝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牟定分局陈述申辩复核意见表》为证。
你公司承建的云南省滇中引水工程懂球帝段4标大转弯隧洞2#施工支洞向水体排放碱性废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的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和第二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对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版)》,对你公司向水体排放碱性废水的行为裁量如下:
裁量系数A: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类别:检测结果隧洞废水处理池外排水pH值为11.2,属pH=11~12.5碱液,裁量等级3;向水体排放污染物排放量:根据你公司项目经理部提供的生产废水处理及综合利用管理台账,日均废水处理量约220m?左右,处理后大部分直接外排,日均排放量超过5吨,裁量等级5;水体类别:2#施工支洞工区水环境功能为Ⅳ类,裁量等级2;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根据我局查询行政处罚案件台账及信用系统,两年内违法次数1次,裁量等级1;区域影响/引发关注:你公司违法行为发生地为县级行政区域内,未引发社会关注,裁量等级1。
修正系数B:改正态度:自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指出问题后,2#施工工区及时开展整改工作,属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调查过程中,你公司有关人员积极配合调查询问,及时提供有关材料,属积极配合,裁量等级为-2;补救措施:通过积极整改及修复治理,受纳水体白集冲水库水质已达标,外排对环境已构不成影响,属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消除环境影响,裁量等级-2;经济承受度:你公司为中国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下属的子公司,企业性质属央企,据提供的中铁二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2024年资产负债表,资产总计96.84亿元,属大型企业,裁量等级2。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C: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云政发〔2020〕29号),对照云南省“三线一单”数据管理应用系统,你公司违法地点位于一般管控单元,裁量系数为0.1。
经裁量计算,应对你公司承建的云南省滇中引水工程懂球帝段4标大转弯隧洞2#施工支洞向水体排放碱性废水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叁仟元整(?113,000.00)。
你公司承建的云南省滇中引水工程懂球帝段4标大转弯隧洞2#施工支洞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堆放废水处理池清理出的底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及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对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对你公司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堆放固体废物的行为裁量如下:
裁量系数A:违法事实:废水处理池清理出的底泥堆存场所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存在环境污染隐患,裁量等级2;工业固体废物堆放量:综合现场勘察、调查询问和项目经理部提供的管理台账,认定堆存的底泥不少于100吨,属5吨以上,裁量等级5;工业固体废物类别:未对堆存的底泥开展固体废物类别鉴别,现场检查指出问题后,2#施工支洞施工方已及时将堆存的底泥清运至弃渣场,该因子不纳入裁量;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综合调查询问和项目经理部提供的管理台账,堆存时间认定未超过3个月,属3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根据我局查询行政处罚案件台账及信用系统,两年内违法次数1次,裁量等级1;区域影响/引发关注:你公司违法行为发生地为县级行政区域内,未引发社会关注,裁量等级1。
修正裁量基准B:改正态度:你公司自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指出违法行为后,立即对堆存的淤泥进行清运,并及时进行了整改,属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调查过程中,你公司有关人员积极配合调查询问,及时提供有关材料,属积极配合,裁量等级为-2;补救措施:及时对堆存的底泥进行了清理转运,场地恢复原状,堆存场所紧邻白集冲水库,如出现渗漏及扩散主要影响白集冲水库水质,已通过水质治理,属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消除环境影响,裁量等级-2;经济承受度:你公司为中国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下属的子公司,企业性质属央企,根据提供的中铁二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2024年资产负债表,资产总计96.84亿元,属大型企业,裁量等级2。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C: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云政发〔2020〕29号),对照云南省“三线一单”数据管理应用系统,你公司违法地点位于一般管控单元,裁量系数为0.1。
经裁量计算,应对你公司承建的云南省滇中引水工程懂球帝段4标大转弯隧洞2#施工支洞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堆放废水处理池清理出的底泥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贰仟元整(?102,000.00)。
根据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综合你公司违法情节、环境危害后果、配合调查情况、整改及修复治理成效等具体情形,依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第八条【从轻或减轻处罚】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五)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和第二款“在裁量权基准表计算后,还有上述情形的,经集体讨论通过后,可以在裁量权基准表计算处罚金额的基础上减少20%以内进行处罚,减少后的罚款金额,未超出最低法定罚款金额的,为从轻处罚,超出最低法定罚款金额限度的,为减轻处罚。”的规定,经我局集体讨论,同意对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在裁量计算应罚金额21.5万元的基础上减少20%的罚款。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对向水体排放碱性废水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玖万零肆佰元整(?90,400.00);
对你公司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堆放废水处理池清理出的底泥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捌万壹仟陆佰元整(?81,600.00)。
两项合计对你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壹拾柒万贰仟元整(?172,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通过代理银行将应交款项缴入懂球帝州财政账户,款项缴清后,持缴款凭据到我局换取罚款收据。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懂球帝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懂球帝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懂球帝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3日
主办:懂球帝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承办:懂球帝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运营运维:懂球帝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科
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