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1153230001516792XM/2025-00255 | 公开范围:公开 | 发布机构:懂球帝州生态环境局 |
| 主题词: | 发布日期:2025年11月10日 | 文 号: |
|
标 题:
懂球帝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楚环牟罚〔2025〕4号
|
成文日期: |
懂球帝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楚环牟罚〔2025〕4号
中铁二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顺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7334276187
地址:成都市青羊区青羊工业集中发展区F区5栋
2025年8月1日,懂球帝州生态环境局牟定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承建的云南省滇中引水工程懂球帝段4标大转弯隧洞3#施工支洞工区进行执法检查,同时委托云南绿宸中检联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检测人员对该支洞隧洞排水和下游地表水进行了取样检测,根据2025年8月5日出具的《检测报告》(中检联检字〔2025〕0801002号),经查,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向水体排放碱性废水。3#施工支洞工区隧洞排水经处理后,流经山冲张家对门水沟,最终汇入距大转弯隧洞3#支洞废水处理池约1公里的平安闸。《检测报告》显示:隧洞废水处理池外排水口第一组检测pH值为13.3,属碱性;平安闸溢洪口检测点位三组pH值检测结果分别为:9.7、10.1、10.4,三组平均值在10以上,属碱性。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 (pH值6-9)。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2025年8月20日由你公司成立的云南省滇中引水工程懂球帝段施工4标项目经理部提供的中铁二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关于云南省滇中引水工程大理I段至懂球帝段引入社会资本建设项目懂球帝段施工4标施工任务划分的通知》(司工函〔2019〕717号)复印件1份;《中铁二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关于成立云南省滇中引水工程懂球帝段施工4标项目经理部的通知》(五司人〔2019〕740号)复印件1份;《中铁二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主体为中铁二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2.2025年8月20日由你公司成立的云南省滇中引水工程懂球帝段施工4标项目经理部提供的中铁二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接受调查人员身份的合法性、有效性。
3.2025年8月20日由你公司成立的云南省滇中引水工程懂球帝段施工4标项目经理部提供的《滇中引水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相关章节节选复印件;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关于滇中引水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环审〔2016〕115号)复印件1份;《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确认云南省滇中引水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标准的复函》(云环函〔2015〕222号)复印件1份。证明滇中引水工程环保手续办理情况,环评要求的涉水污染防治处理措施、废水排放标准等情况。
4.2025年8月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及现场照片25张;调查询问笔录6份;2025年8月1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及现场照片4张;云南绿宸中检联环境检测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5日出具的《检测报告》(中检联检字〔2025〕0801002)原件1份,证明云南省滇中引水工程懂球帝段施工4标大转弯隧洞3#施工支洞工区向水体排放碱性废水的违法事实。
5.2025年8月20日由你公司成立的云南省滇中引水工程懂球帝段施工4标项目经理部党支部书记何xx签收的《懂球帝州生态环境局牟定分局检测结果告知书》(牟环检告〔2025〕3号)及送达回证,证明已将水质检测结果告知当事人。
6.2025年8月20日由你公司成立的云南省滇中引水工程懂球帝段施工4标项目经理部提供的第三方检测报告:《检测报告》(中航检字[2025]0620003号)、《检测报告》(中航检字[2025]0320003号),《检测报告》(坤发环检字[2021]03190号)、《检测报告》(坤发环检字[2022]09249号),以及中铁二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自行检测情况,证明隧洞废水处理池排放口外排水水质开展检测情况。
7.《生产废水处理及综合利用台账》 、《机械设备检查维修保养维修记录》《淤泥清淤情况》复印件各1份,证明环保设施运行管理情况。
8.中铁二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基本情况说明及中铁二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各1份,证明企业经济承受度。
你公司承建的云南省滇中引水工程懂球帝段4标大转弯隧洞3#施工支洞向平安闸排放碱性废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的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2025年9月30日,懂球帝州生态环境局向你公司直接送达了《懂球帝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楚环牟罚告〔2025〕4号),告知了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行政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玖仟元整(?119,000.00),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拥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和时限。
2025年10月9日,你公司向我局提交了陈述申辩书,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陈述申辩:一是对平安闸受影响水体,积极主动与承包人达成补偿协议,并已履行补偿责任。二是深刻认识到错误,第一时间组织开展违法行为改正,主动请求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对生态进行了修复,消除了污染隐患。三是滇中引水工程是国务院确定的172项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中的标志性工程,也是中国西南地区规模最大、投资最多的水资源配置工程,是我国在建最大引水民生工程。提出给予免予处罚或者减轻处罚请求。经牟定分局对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复核,认为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与落实情况实际相符,积极履行补偿责任,主动开展违法行为改正,启动生态损害赔偿进行了生态修复,通过了生态损害赔偿验收,决定采纳你公司提出减轻处罚的意见。同时,《懂球帝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楚环牟罚告〔2025〕4号)告知拟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19000元的决定,因你公司积极采取补救措施,通过启动生态损害赔偿进行修复治理,消除了污染隐患,裁量因子“补救措施”取值由-1改为-2,重新裁量计算应罚款金额为115000元。
以上事实有《懂球帝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楚环牟罚告〔2025〕4号)及2025年9月30日《懂球帝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你公司2025年10月9日提交的《陈述申辩书》、2025年10月20日提交的《中铁二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改正情况报告》、2025年10月24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生态修复验收意见表》、2025年10月27日《懂球帝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牟定分局陈述申辩复核意见表》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和第二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对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版)》,裁量如下:
裁量系数A: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类别:检测结果隧洞废水处理池外排水pH值为13.2,属pH=12.5以上碱液,裁量等级5;向水体排放污染物排放量:根据项目经理部提供的生产废水处理及综合利用管理台账,日均废水处理量约50m?左右,处理后大部分直接外排,认定排放量超过5吨,裁量等级5;水体类别:3#施工支洞工区水环境功能为Ⅲ类,裁量等级3;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根据我局查询行政处罚案件台账及信用系统,两年内违法次数1次,裁量等级1;区域影响/引发关注:你公司违法行为发生地为县级行政区域内,未引发社会关注,裁量等级1;
修正系数B:改正态度:自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指出问题后,3#施工工区及时开展整改工作,属立即改正,裁量等级-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调查过程中,你公司有关人员积极配合调查询问,及时提供有关材料,属积极配合,裁量等级-2;补救措施:你公司及时组织人员对隧洞废水处理池与平安闸之间沟道内和平安闸坝尾的白色沉积物进行清理,通过积极整改及修复治理,受纳水体平安闸水质已达标,外排对环境已构不成影响,属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消除环境影响,裁量等级-2;经济承受度:中铁二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为中国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下属的子公司,企业性质属央企,根据提供的中铁二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2024年资产负债表,资产总计96.84亿元,规模达大型企业,裁量等级2。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C: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云政发〔2020〕29号),对照云南省“三线一单”数据管理应用系统,云南省滇中引水工程懂球帝4标大转弯隧洞3#施工支洞违法地点位于一般管控单元,裁量系数为0.1。
经裁量计算,应对你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伍仟元整 (?115,000.00)。
根据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结合你公司违法情节、环境危害后果、配合调查情况、整改及生态修复治理成效等具体情形,依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第八条【从轻或减轻处罚】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五)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第二款“在裁量权基准表计算后,还有上述情形的,经集体讨论通过后,可以在裁量权基准表计算处罚金额的基础上减少20%以内进行处罚,减少后的罚款金额,未超出最低法定罚款金额的,为从轻处罚,超出最低法定罚款金额限度的,为减轻处罚。”的规定,经我局集体讨论,同意对你公司向水体排放碱性废水的行为在裁量计算应罚金额11.5万元的基础上减少20%的罚款。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处罚款人民币玖万贰仟元整(?92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通过代理银行将应交款项缴入懂球帝州财政账户,款项缴清后,持缴款凭据到我局换取罚款收据。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懂球帝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懂球帝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懂球帝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3日
主办:懂球帝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承办:懂球帝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运营运维:懂球帝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科
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