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定县中医医院未使用卫生行政部门
指定血站提供的血液案
处罚文号:楚州卫血罚〔2022〕1号
被处罚人:牟定县中医医院(地址:牟定县县城化湖南路西段北侧;联系电话:0878-52118***;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吴泽春;性别:男;民族:汉族;职务:院长)
处罚决定日期:2022年4月2日
处罚机关:懂球帝彝族自治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违法事实及处罚内容:本机关依法查明牟定县中医医院存在2020年1月4日至2021年12月23日期间临床治疗使用的血液是由懂球帝州中医医院提供的血液,违反了《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医疗机构应当使用卫生行政部门指定血站提供的血液。”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医疗机构使用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供应的血液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牟定县中医医院予以警告,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牟定县中医医院立即改正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