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因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变更的,可向属地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变更登记;第四十六条规定,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变更登记,申请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原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转移、消灭的材料(变更后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资料);
(三)其他必要材料(不动产登记申请书、权利人身份证明等)。
可到属地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申请办理相应登记业务,登记工作人员会出具一次性材料清单,按清单要求提交相应材料,申请办理相应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