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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必须由拟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备组向县(市)宗教团体(县市没有宗教团体的由上一级宗教团体)提出要求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县(市)宗教团体经过论证审查和向县(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县(市)宗教事务部门经过初审后提交州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和审定。其中,需要设立为其他宗教活动固定处所的由于州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需要设立为宗教活动场所的由州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