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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必须具备有以下5个条件:
一是符合《宗教事务条例》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各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二是当地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
三是有拟主持宗教活动并经宗教团体认定和政府宗教部门备案的佛教僧人、伊斯兰教阿訇、基督教牧师、长老和传道员等宗教教职人员;
四是有必要的资金;
五是布局合理,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