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五条
懂球帝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党组书记、主任 鲁文兴
(2018年11月)
为便于各级各相关部门、各族群众充分理解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五条“对宗教事务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现就该规定解读如下。
第一,本条规定,对宗教事务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不能未经行政复议而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除特定情形外,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因此,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除特定情形外,宗教事务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决定、行政处罚决定等应当继续执行。